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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解读系列(四)——解读“一事不再罚”“首违不罚”制度
文章来源:威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1-06-03 10:49访问次数:字号:[ ]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进行了修改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为实施行政处罚而创设规则,本期主要解读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两项制度,即“一事不再罚”制度和“首违不罚”制度。

一、“一事不再罚”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简单的讲,“一事不再罚”制度就是同一当事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可能违反多个法律规范,而这多个法律规范可能都对该违法行为有罚款的规定,这时行政执法机关只能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决定给予处罚。例如,某企业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根据以上规定,这一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同时适用《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以上两条对该企业作出不同罚款决定,但只能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决定执行。

二、“首违不罚”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是从违法次数来看,行为人是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二是从违法行为的程度上来看,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须轻微;三是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来看,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将这一制度纳入其框架内,彰显了人文主义情怀,首次违法不予处罚的最终目的不是免于处罚,而是对初次违法的行为人进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其再次违法。为深入推进“首违不罚”“首违轻罚”制度改革,我市印发了《威海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新增事项清单》,新增“首违不罚”“首违轻罚”事项121项,在全省率先拉长“首违不罚”“首违轻罚”事项清单,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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