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
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文章来源: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22-03-24 16:53访问次数:字号:[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建议,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充分沟通磋商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8章107条,分别从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终止、档案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细则》的出台,对于加强全省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推进法治山东、平安山东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细则》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细则》坚持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及其《办法》为落脚点,充分总结吸收了近年来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与成功经验,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将原有的零散分布、互不统属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统一成为完整的规范体系,实现了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细则》在全国率先制定了被告人或者罪犯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评价标准;同步写入法律监督条款,明确检察机关监督事项。《细则》坚持推动现代科技与社区矫正工作深度融合,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采取信息化监管措施,定期开展信息化核查。
二、《细则》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细则》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加强执法衔接,并细化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细则》规定了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必须委托调查评估的情形和相关告知、送达等义务,确保社区矫正决定和执行环节无缝衔接。《细则》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由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送交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由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收监执行,解决了长期以来收监执行难的问题。
三、《细则》规范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细则》从分类管理、矫正方案、报告、会客、外出、执行地变更、禁止令执行、走访、核查、考核、奖励、处罚等12个方面规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每一监管事项和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所处阶段和现实表现,将其划分为严格管理类、普通管理类;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特点、行为特征确定重点管理对象,提升了监管精准性;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细则》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的理由和程序,在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的同时,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细则》丰富了教育帮扶的形式和渠道。《细则》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开展课堂式、参观式、现场式、座谈式集中教育学习,并将集中教育学习划分为入矫集中教育、日常集中教育、专项集中教育,明确了每类集中教育的重点内容。为落实《社区矫正法》关于开展个别化矫正的要求,《细则》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具体情况,通过开展谈话、推送学习资料或者开展网上学习等方式进行个别教育。《细则》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个人特长等情况,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社会援助、专业服务、公益性劳动等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细则》强调社区矫正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参加社会保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相关文件: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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