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复决字〔2023〕第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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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威政复决字〔2023〕第38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第三人:张某。 申请人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8日16时40分,申请人在某幼儿园前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无异议,对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有异议。 申请人认为,在限速30km/h的路段超速可以从轻处罚,可接受记12分暂扣驾驶证,但希望撤销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原因有两个:一是申请人患有腰突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二是申请人经济压力大,驾驶证对其经济来源较为重要。申请人承认其错误行为,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8日16时40分,申请人持证驾驶X小型普通客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某幼儿园处,与第三人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某路路东侧停车后向路西侧行驶时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申请人车辆行驶速度约为61~65km/h,该路段为学校区域并设置有限速30公里的标志,在事故发生时限速30km/h。 被申请人认为,第一,申请人存在严重超速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2023年5月22日,某市交通警察支队X大队(以下简称X大队)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所驾驶X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速度以及三轮车类别进行鉴定。2023年6月5日,上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上述车辆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1~65km/h。事故地点位于某幼儿园学校区域,事故地点处南侧设置有限速30公里的标志。经调查,申请人在平时有通过此路段的情况,遇到过学生放学,属于明知此地为学校区域,但未严格按照限速标志要求按规定时速行驶,实际超速100%以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6507),属于严重超速违法行为。 第二,申请人造成的事故后果较为严重,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经对伤者第三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构成重伤二级,此次事故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同时经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应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造成较严重后果,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伤者第三人家属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23年6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复核,被申请人于7月12日维持原事故认定,不会存在谅解申请人的情形,申请人在事故陈述中仅陈述了事故发生过程,申请人亦不存在该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中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系本次事故成因,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且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不具有从轻情形,而具有从重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本案办理程序合法。2023年5月18日16时42分,被申请人X大队接122指令称某幼儿园处发生一起伤人交通事故,X大队立即派民警勘察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为收集证据,扣留双方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X大队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第三人伤情进行鉴定,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速度以及三轮车类别进行鉴定。2023年6月6日,X大队将上述两鉴定机构各自作出的两份鉴定意见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及第三人家属,申请人对前述鉴定意见无异议。2023年6月13日,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家属,同日对申请人告知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6月28日签收。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且责罚相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称,其不同意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吊销申请人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第三人认为,申请人在学校路段超速行驶、危险驾驶导致悲剧发生,仅仅承受吊销驾驶证的后果,第三人一家背负的是一辈子的痛苦。第三人已经住院四个多月且昏迷不醒,清醒可能性极小,申请人的驾驶证应被吊销。 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证据一,《接处警登记表》、X号《受案登记表》、X《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三,《呈请扣留事故车辆报告书》、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据四,申请人及其机动车信息查询、第三人信息查询、第三人身份证、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五,《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据六,2023年5月18日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据七,张某身份证以及2023年5月19日对张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据八,马某身份证以及2023年5月19日对马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九,2023年5月19日对于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据十,2023年5月24日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据十一,关于第三人伤情的〔2023〕第X号《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以及某司法鉴定所〔2023〕临鉴字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据十二,关于两事故车辆的〔2023〕第X号《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以及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据十三,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的第X号和第XX号《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复印件各两份;证据十四,《呈请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据十五,《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据十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据十七,《呈请事故认定报告书》、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各一份以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两份;证据十八,《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据十九,X号《领导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证据二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据二十一,X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复印件一份;证据二十二,光盘一张(包含监控视频两段,分别为X某村西入口-红北X至X、X某路某幼儿园-探针西X至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接处警登记表》显示,2023年5月18日16时42分,于某报警称在某路某幼儿园发生交通事故。同日,X大队制作第X号《受案登记表》。该登记表载明,经初查,2023年5月18日16时40分,第三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某路路东侧停车后向路西侧行驶时,与申请人持证驾驶X小型普通客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发生第三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同日,X大队作出X《立案决定书》,建议对本单位管辖的上述行政案件及时立案侦查。 同日,X大队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拍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20张。以上证据共同显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某镇某路路东侧某幼儿园处,该路段属于一般城市道路普通路段,双向六条机动车道,有中央金属护栏,有机动车道及机非分道线,事故地点南侧有限速30公里标志。事故现场三轮车车棚左侧扭曲变形,前挡风玻璃破碎脱落,驾驶室前左侧断裂;小型普通客车机盖前部有凹痕,前保险杠中间凹陷、右侧断裂,右前护板凹陷变形。 同日,X大队制作了《呈请扣留事故车辆报告书》和两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将两份凭证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家属。两份凭证分别载明,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于2023年5月18日16时40分在某路实施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第三人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第三人不在现场未签字。 同日,X大队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当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X小型普通客车载同事从某工地出发去某地,行驶至经常路过的某幼儿园处时,发现右侧前方有一辆三轮车向西行驶,之后立即刹车并向左打方向盘,此时车辆时速约60公里/小时,因时间来不及两车相撞。申请人陈述了事故经过,内容与监控录像显示的内容基本一致。 2023年5月19日,X大队制作《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对2023年5月18日16时40分至16时50分事故时段的两段监控录像进行了提取。上述两段监控录像显示,2023年5月18日16时40分39秒左右,申请人驾驶X小型普通客车自南向北从中间机动车道驶入监控视频范围;16时40分42秒左右,上述车辆逐渐由中间机动车道变道至左侧机动车道继续自南向北行驶;16时40分44秒左右,第三人驾驶三轮车从路右侧路边位置自东向西横穿斑马线;16时40分46秒左右,在左侧机动车道斑马线处,小型客车车头右侧与三轮车车厢左侧相撞,将三轮车撞至右侧机动车道处并致三轮车向左侧翻。 同日,X大队对第三人之子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第三人可能有摩托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所驾驶三轮车系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电动三轮车。 同日,X大队对证人马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马某系申请人同事,坐在事故车辆副驾驶位置。马某称事故发生时感觉车速不快。 同日,X大队对证人于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于某系某幼儿园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在一楼大厅照顾未被家长接走的幼儿,于16时40分听到外面“嘭”一声响,其余老师外出查看情况后告知于某事故一方系其班内幼儿家长,于某立刻出去查看现场情况后拨打110电话报警。 同日,X大队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第三人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3年6月2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文书载明,被鉴定人第三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右侧脑内血肿;右侧硬膜下血肿;左侧硬膜外血肿等),行右侧脑内血肿清除+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后,现经法医学查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g、h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2023年5月22日,X大队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X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以及某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进行鉴定。2023年6月5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文书载明,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1~65km/h;某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出具的《询问笔录》显示,因第三人昏迷不醒,X大队无法对第三人本人进行询问。 2023年6月6日,X大队制作了第X号和第XX号《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各两份,连同X《司法鉴定意见书》、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同时告知了救济方式。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未提出异议。 2023年6月12日,X大队制作了《呈请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详细记载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上述调查报告另载明,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以保证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申请人驾车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为同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申请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同日,被申请人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对申请人超速百分之百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同意办案部门处罚建议。 2023年6月13日,X大队制作了《呈请事故认定报告书》,并作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内容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基本一致。同日,X大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 同日,X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一并告知了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制作X号《领导审批表》。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现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16时40分,在某路某村某幼儿园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代码16507)。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以及民警现场的纠违经过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伤者第三人家属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23年6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复核。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X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X大队作出的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第一个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第二个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过重,主张可以记12分暂扣驾驶证。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幅度适当。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第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交通管理中“七十一、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规定,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处罚标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2022版)》代码16507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2023年5月18日16时40分,申请人持证驾驶X小型普通客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某幼儿园处,与第三人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某路路东侧停车后向路西侧行驶时相撞,致第三人重伤二级、双方车辆损坏。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其次,申请人明知其经常路过的是限速30公里/小时的学校路段,在事故发生时驾驶机动车仍超速百分之百以上,经鉴定其行驶速度约为61~65km/h,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复次,“十次事故九次快”,按照道路限速、合理速度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既是遵守法律规定,也是驾驶人应当承担的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义务,更是对驾驶人自身安全的维护以及合法权益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交通管理中“七十一、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规定以及《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2022版)》代码16507的规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超过规定时速的百分之百以上,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重伤、两车受损,相较纯粹的超速行为,应认定为有较严重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两年的行政处罚,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行使裁量权的范畴,并未违反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和比例原则等合理行政原则。同时,申请人的行为符合现行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即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代码16507),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并无不当。 最后,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暂扣驾驶证”问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对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情形作出了区分性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亦列举了五种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不同的行政处罚类型针对的是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情节,对于申请人超速百分之百以上并造成较重后果的交通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中并无“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律、法规、规章等均无明确规定时,被申请人不能对申请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这也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的一种体现。因此,关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幅度适当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法定职权。受案后,X大队制作了《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并根据现场调查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制作了两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分别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家属。X大队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证据,对申请人及证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并对第三人伤情委托鉴定,对两事故车辆相关情况委托鉴定,后将全部检验、鉴定结论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家属。经内部审批,X大队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家属。被申请人法制审核、案件集体讨论后,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了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告知、调查、鉴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处罚、送达等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了办结了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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