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复决字〔2023〕第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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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威政复决字〔2023〕第59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刘某对被申请人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9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3日8时59分驾驶车牌号为鲁X的小型轿车在海滨路—新旅游码头灯岗实施了违反信号灯规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记分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认为,第一,由于黄色信号灯跳的快,左转信号灯不明显,申请人才实施了违反信号灯通行的行为。 第二,申请人为外地游客,希望首次违法免予处罚,而且申请人开车多年未有违停、违法的记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不合理,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6月23日8时59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X的小型轿车沿海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滨路—新旅游码头灯岗(海滨路与刘公岛路交叉口)时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路口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第一,海滨路—新旅游码头灯岗信号灯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道路交通信号灯》设计、建设,所使用的灯具均有出厂合格证明,尺寸、亮度、安装位置、角度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且该取证监控设备在标定的有效期内,并提前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告。 第二,根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来看,车牌号为鲁X的小型轿车于2023年6月23日8时59分27秒红灯亮起后越过停止线,并通过路口。监控设备抓拍的照片和监控录像完整地记录了申请人违反信号灯通行的全部违法过程。关于申请人称其为游客应适用首违不罚的观点,被申请人认为,闯红灯属于较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申请人主张首违不罚,无法律依据。 第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处理违法时,平台会提示申请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辩。2023年6月27日,申请人提出了异议,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于6月28日告知申请人,系统采集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违法事实。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自行通过互联网对2023年6月23日违反信号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缴费及扣分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为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证据一,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照片四张;证据二,光盘一张(内含车辆通行过程视频影像一段);证据三,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据四,2016年公示电子警察安装情况公示截图三张;证据五,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被申请人给予的回复复印件一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依据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3日8时59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滨路—新旅游码头灯岗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被电子警察自动抓拍。 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车辆在通过涉案路口之前,绿色信号灯闪烁的时间为59分21秒至59分24秒,黄色信号灯常亮的时间为59分24秒至59分27秒,共6秒钟的警示时间;红色信号灯亮起的时间为59分27秒,申请人于59分28秒红色信号灯亮起后越过停止线,59分34秒左拐通过路口,其前方无其他车辆遮挡。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2018年6月15日检验检测报告以及2016年公示的电子警察安装情况来看,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与安装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交通信号灯的亮灯、闪烁时长和灯色转换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且在设备标定的有效期内,提前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告。 2023年6月27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处理涉案交通违法行为时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其内容为“你好:威海交警,我是济南市民。1.我自驾去威海旅游,你们那边显示违反信号灯!当时在左转的所有车辆以为都是左转和直行一起进行,而且所有的车辆也都进行了左转!2.我自己车开了8年,一个违章没有,平时开车非常小心!首次出现这类事情,希望咱们交警免予处罚,致敬”。被申请人于6月28日就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内容进行了回复,其内容为“系统采集的违法证据照片可充分证明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经查看违法照片显示,您驾驶的机动车在红灯的情况下车辆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 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在交管12123平台上缴纳了罚款200元并处理了记分6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编号为X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记分6分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9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通过路口时,看到交通信号灯的颜色为黄色,交通信号灯不醒目且跳得太快,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红灯亮起时驾车通过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第4.3.2条规定,信号灯的发光单元有亮灯、闪烁和熄灭三种状态。第4.3.3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灯色转换应符合红→绿→黄→红的要求。第4.3.4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设置的黄灯时长应为三至五秒。《威海市公安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机动车;1.主动配合进行身份核查,状态正常的;2.经民警通过移动警务终端等核实信息后确认无误;3.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1.当事人能出示电子保险凭证,状态正常的;2.民警核实确认在有效期内;(三)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1.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一人次的;2.能够及时纠正并依法申报的。 本案中,根据案发时电子警察抓拍的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监控视频、监控设备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案涉信号灯尺寸、角度合适,成像清晰、醒目、完好,交通信号灯的亮灯、闪烁时长和灯色转换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申请人于2023年6月23日8时59分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滨路—新旅游码头时,红色信号灯亮起的时间为59分27秒,申请人于59分28秒红色信号灯亮起后越过停止线,59分34秒左拐通过路口,其行进前方亦无高大车辆遮挡,不存在视线被遮挡的情况。申请人作为驾驶人应当知晓道路通行规则并负有谨慎观察的注意义务,在设备运行正常且视线清晰的情况下,申请人看到黄灯闪烁提醒后,应对车辆是否能够依法及时通过路口进行提前预判。即使因信号灯闪烁过快,申请人也应在发现信号灯变红时及时停车,接受红色信号灯指引,而非继续通行。但从电子警察抓拍的照片、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申请人通过案发路口时,是在红色信号灯亮起后才越过停止线并继续通过了路口,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关于黄色信号灯跳得太快导致其误判的主张,不能否定其通过案发路口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客观事实,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处理违法时的截图可以证实,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就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进行了答复。关于申请人主张首次违法免予处罚的问题,《威海市公安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规定了三种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行为,闯红灯的行为不是轻微的违法行为,不在首违不罚清单中,申请人关于首次违法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并免予处罚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涉案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行政程序合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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