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 案号 | | 复议机关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 事项 | 一、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来及时告知复议机关,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复议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为提高送达效率,复议机关可以采用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复议文书。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必填) | □是 □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复议机关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 备考 | |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6号;电话:0631-5897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