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文章来源:威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3-08-11 16:55访问次数:字号:[ ]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权利

(一)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代为撤回申请则需申请人特别授权;

(二)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符合应当回避的情况,申请人、第三人有权申请回避;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六)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就复议请求或所主张事实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证据、书面或者口头陈述意见、进行申辩,对其他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其所提交的证据认可或者反驳;

(七)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九)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除外。

二、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第三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第三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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