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威政复决字〔2023〕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
文章来源:威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3-08-08 10:51访问次数:字号:[ ]


威海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威政复决字〔2023〕第24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王某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的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5月3日晚,申请人因交通指示灯设计不合理在某灯岗误闯红灯。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分6分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第一,该交通指示灯设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标准》,具体为关于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的第7.5.1条安装高度规定,以及第7.6.1条安装方位规定。第二,该交通指示灯设计不合理之处在于红绿灯旁边为显示绿色文字的led展示牌,夜晚缺乏辨识度,红灯时该展示牌上所载文字仍为绿色,导致申请人误闯红灯。第三,市区基本除某大道外均为蓝白色3m反光牌,希望整改。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3日21时29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的小型汽车沿某市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灯岗,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第一,某岗信号灯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某岗信号灯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道路交通信号灯》设计、建设,机动车灯杆杆件高度6.8米,所用灯具均有出厂合格证明,尺寸、亮度、安装位置、角度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整个信号灯岗设计、建设流程规范,施工过程中,均有监理部门在场,于2014年12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全市范围多处路口安装了交通诱导屏,其作为交通信息发布设备,发布内容为文字,与交通信号灯形状、内容均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误解。另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需要尽到合理观察义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对驾驶证申领人的视力有严格要求,当事人因视力散光原因实施闯红灯违法行为,非法定免责事由。

第二,申请人违反信号灯的违法行为成立。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的小型汽车沿某路由东向西于2023年5月3日21时29分35秒进入某灯岗路口之前已经红灯,且在申请人闯红灯进入某岗路口之前有绿灯闪烁、黄灯警示共6秒钟的警示时间,申请人并未按照交通法规提前减速并停在路口停止线处。

具体为:(1)2023年5月3日21时29分29秒绿灯闪亮;(2)2023年5月3日21时29分31秒黄灯常亮;(3)2023年5月3日21时29分34秒红灯常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成立。

第三,对申请人的处罚程序合法得当。申请人在“交管12123”处理违法时,“交管12123”平台会提示可以“申请陈述和申辩”、提示业务须知“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提出异议,工作人员当天回复告知当事人“系统采集的违法证据图片可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自行在“交管12123”处理完毕并交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希望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截图复印件一份。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证据一,某岗信号灯与电警杆现场照片九张;证据二,某岗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倒计时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据三,第X号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据四,现场路况照片四张;证据五,第X号智能球型摄像机《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据六,现场路况视频光盘一张;证据七,“某交警”官方公众号关于公布市区最全执法设备位置的文章复印件一份及截图两张;证据八,交管12123平台截图三张。依据: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依据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依据四,《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依据五,《道路交通信号灯》。

经审理查明,现场路况视频资料及现场路况照片显示,2023年5月3日21时29分29秒,某岗绿灯倒计时显示3秒并绿灯闪烁;21时29分31秒后某岗绿灯转黄灯,黄灯常亮,并开始3秒倒计时;21时29分34秒,某岗红灯常亮,并开始78秒倒计时,此时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X的小型轿车尚未到达所在车道的停止线;21时29分35秒,申请人驾驶车辆沿某市某路由东向西越过停止线;21时29分37秒,申请人驾驶车辆越过斑马线;21时29分40秒,申请人驾驶车辆穿过某岗路口。

公交检[委]第X号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检测报告》载明:样品名称为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型号规格为X,委托单位为某有限公司,检测类别为委托检测,检测依据为GA/T 496-201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832-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B/T 28181-2016《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检测结论为经检测,在单车、单车道条件下,该X型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视频检测车辆、摄像机采集图像)所检项目符合检测依据的相关要求,签发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报告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6日。其中,检测项目“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实测结果符合要求,判定合格。

公京检第X号智能球型摄像机《检验报告》载明:产品名称为智能球型摄像机,型号规格为X,受检单位为某有限公司,检测类别为型式检验,检验依据为GB/T 28181-2016《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经对某有限公司的1台X型智能球型摄像机进行型式检验,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判定依据中的有关规定,报告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

“某交警”官方公众号文章复印件及截图显示,2016年12月2日,某交警公众号发布了题为《微消息|交警蜀黍权威发布市区最全执法设备位置通告!》的文章,公开了98处电子警察、282处视频监控抓拍设备等设备位置,具体为“三、电子警察点位”中序号15的“某路-某西路”,以及“五、监控点位”中序号35的“某路-某西路东”。

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载明,2023年5月3日21时29分,申请人在某岗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信号灯规定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8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对违章提出异议:“本人有散光,红绿灯右侧,有绿色相似的灯,难道信号灯一点问题都没有吗?”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预审核后告知申请人“系统采集的违法证据图片可充分证明违法事实”。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同日,申请人在“交管12123”平台缴纳罚款并处理完毕。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的焦点问题,申请人认为,某岗交通指示灯右侧led屏显示绿色文字,其眼睛散光,红绿灯与右侧绿色相似的灯缺乏辨识度而误闯红灯,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红灯亮起时驾车通过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关于身体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视力部分要求,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辨色力部分要求,无红绿色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4.1.1规定,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设置与安装,应确保信号灯能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清晰观察到。4.3.2规定,信号灯的发光单元有亮灯、闪烁和熄灭三种状态。4.3.3规定,信号灯灯色转换应符合下列要求:(a)机动车信号灯:红→绿→黄→红。4.3.4规定,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或非机动车信号灯设置的黄灯时长应为3s~5s。

本案中,被申请人设置在某岗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以及智能球型摄像机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检验均属合格产品,且设置地点均已通过“某交警”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故所记录照片与视频资料等证据有效、可信。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监控设备抓拍照片以及现场路况视频资料,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某岗的交通信号灯亮灯、闪烁时长和灯色转换等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被肉眼直接观察到。同时,根据交通常识,申请人应当预见黄灯三秒倒计时结束后,交通信号灯会立刻转变为红灯并常亮,申请人在红灯后驾驶机动车越过停止线并继续通过某岗路口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关于红灯禁止通行的规定。上述证据真实、清晰、完整地记录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闯红灯的全过程,能够准确反映申请人在红灯亮起后驾驶机动车越过停止线并穿过某岗路口的违法事实。尽管申请人认为自己眼睛散光影响其判断,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能够被准许驾驶机动车,说明其视力和辨色能力符合法定要求,能够清楚辨认红色和绿色。况且,申请人作为驾驶人在通过路口时,本应尽到谨慎观察义务,注意查看信号灯、减速慢行,接受红灯指引立即停车而非继续前行通过。因此,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信号灯规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显示绿色文字的led交通诱导屏设置不合理,夜晚缺乏辨识度的问题。本机关认为,当前,随着智慧交通的发展,led交通诱导屏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可供发布路岗信息、交通宣传标语、交通违法信息、路况信息等,不断推动道路交通环境更安全、更通畅。根据交通常识,社会普通公众均能够用肉眼清晰辨别并区分外观并不相同的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倒计时和交通诱导屏。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临近路口时,更应谨慎观察,依法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如果申请人确有关于交通信号灯、交通诱导屏设置的合理性建议等,可以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申诉等方式行使权利、表达诉求,但该异议并不属于本案复议审理范围,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阻却事由。

保障自身行车安全,创建文明和谐、安全通畅的道路交通环境,是我们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共同目标,作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申请人以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诱导屏设置不合理为由,请求撤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在办理过程中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且被申请人已在“交管12123”平台中对申请人的异议及时回复,保障了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违法事实,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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