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威政复决字〔2023〕第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章来源:威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4-01-26 10:51访问次数:字号:[ ]


威海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威政复决字〔2023〕95号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某派出所。                                                                                                                                                                                                                 

第三人:孙某。

申请人宋某对被申请人某派出所对第三人孙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7日18时23分,申请人在某小学对面白某文具店被第三人摸胸一事,被申请人根据视频录像和证人证言认定第三人没有实施猥亵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猥亵妇女、摸胸等行为不一定必须是用双手实施的行为,相关证人的证言也没有直接证明第三人没有实施该行为。相关的在场证人证言证明第三人当场向申请人道歉两次,被申请人在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时明显偏袒第三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将某花园56-7号一楼的门市房出租给第三人,后来第三人利用门市房开了一家文具店,名为白鹿书院,申请人开了一家辅导班。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找到第三人称第三人举报其开的辅导班。但是第三人否认,并与申请人发生争吵。2023年12月7日18时许,第三人听到申请人在文具店门口打电话举报,就出门查看,返回店内时从申请人面前经过。申请人称第三人摸其胸部。经调查取证,认定第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不予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第一,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中记载,第三人从申请人面前经过时,申请人不记得是被第三人用手摸了一下胸部还是用胳膊碰了一下胸部,无法说明具体情况。第二,通过询问第三人,其表示只是从申请人面前经过,并没有摸其胸部。第三,通过询问现场人员,称没有看到第三人摸申请人的胸部一事,且其中一名证人称第三人双手一直放在衣服兜里,没有摸申请人胸部。第四,民警通过调取视频监控,监控中清晰地显示第三人从申请人面前经过,并没有做出任何动作,证实第三人没有摸申请人胸部。第五,民警在给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时,全程依法公正询问,没有引导性询问。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理性、文明、规范、公平、公正执法,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错误,于法无据。

第三人称,2023年12月7日18时左右,申请人在店门口聚集其员工和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10人左右,且申请人的丈夫胡某进店辱骂看店人员。当日18时左右,第三人双手揣进大衣兜里,冬天穿的非常厚,想着小心点过,绕开他们进店里,但是路过申请人的时候,申请人突然说第三人碰到了她,但第三人连申请人的胳膊都没碰到,这里有警察调取过的监控,也有证人可以作证,申请人找的证人也没有看见第三人碰到了申请人。之后,申请人就带着她的老师破口大骂,言词污秽不堪,已经严重影响到店内的正常经营。第三人迫于无奈,也担心对方人多,发生肢体冲突,就说:“不管碰到还是没碰到,我给你道歉行了吧,不要在我们这闹了”。但申请人并未因此罢休,依然聚集人员挡住店门,并时不时进店辱骂、挑衅,第三人迫于无奈报警,报警后,申请人诬告第三人骚扰她。

第三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被其摸胸、猥亵的问题是对第三人的恶意诬告。第三人女儿于2022年4月21日在某小学对面租下了申请人一楼的门市房,2024年4月21日到期。申请人曾因房租问题多次骚扰第三人的文具店,要求第三人搬走,并且拒不退还房租。因此,申请人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是对第三人的恶意诬告。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证据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二,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三,对第三人的《传唤证》复印件一份;证据四,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五,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据六,对证人刘某娜、刘某、夏某、刘某华、邢某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七,X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八,载有某小学大门监控的光盘一张;证据九,第三人身份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据十,第三人的《违法犯罪经历审查说明》复印件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出具了X号《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该受案登记表载明,2023年12月7日18时23分,申请人报案称,12月7日18时许,在某小学对面白某文具店,申请人被一名男子摸胸。被申请人对本案予以受理。

2023年12月7日21时15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2023年12月7日18时左右,申请人在某小学对面白某文具店等朋友下班时,第三人从申请人身边经过时,申请人感觉胸部被摸了一下。由于很突然,申请人不记得其胸部是被第三人用手还是胳膊碰到的。第三人摸完申请人胸部后快速进到店内,申请人反应过来就大喊一声并追了上去。这时,申请人朋友的对象见申请人与第三人在争吵,便上前让第三人向申请人道歉,第三人就在店内说了一句对不起。不知是谁让第三人当着申请人的面道歉,第三人便将头探出来,向申请人道了歉。申请人准备报警时,听到第三人已经报过警了,就想着等警察到现场以后再跟警察说其被摸胸的事。申请人称,由于事发突然,加上害怕,申请人不记得第三人是如何摸其胸部的,现场也没有人看到第三人摸其胸部。申请人还称,其被摸胸后,第一时间就是找对方理论,后来想报警的时候,得知对方已经报过警了,所以才没有在被摸胸后第一时间报警。

2023年12月7日21时30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申请人租了某花园56-7号门市房开辅导班,因为经营困难,将门市房一楼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在门市房一楼开了一家名为“白鹿书院”的文具店。2023年12月6日18时左右,申请人带着两个人到第三人的文具店内,因怀疑第三人举报了其辅导班,与第三人争吵约半小时后离开。2023年12月7日19时左右,第三人听见申请人在门市外打电话举报隔壁的辅导班。申请人声音很大,而且现场很多人,第三人便从店里出来看热闹。看了一会后,第三人返回店里时从申请人面前经过,第三人刚走过去,申请人便说第三人碰到她了。申请人及其老公均不依不饶地说第三人碰到了申请人,第三人不想与其发生争执,就向申请人道了歉。申请人老公仍在纠缠第三人,第三人就报了警。第三人称,其曾经因房租问题与申请人有过矛盾,申请人才以为是第三人举报了其辅导班。第三人还称,其之所以向申请人道歉,是因为申请人及其老公一直不依不饶,第三人不想惹麻烦,才道了歉。

2023年12月7日22时30分,被申请人对证人刘某娜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刘某娜在第三人文具店旁边的门市房开了一家名为“海豚绘本馆”的幼儿托管班。2023年12月7日19时左右,刘某娜接到第三人电话后到了门市房,发现门口聚集了很多人,询问第三人得知是旁边辅导班的申请人举报了刘某娜的店。刘某娜跟第三人说,申请人是冲她来的,她来解决。这时,第三人就经过申请人的面前往文具店里走。由于路有点窄,路上又全是申请人带来的人,第三人从人群经过之后,申请人就大声喊道“摸我胸”。刘某娜当时是一直看着第三人走的,第三人的手一直在衣兜里,没有拿出来过。申请人与其带来的人不依不饶地说第三人摸了申请人的胸部,第三人说没有摸,可能是不小心碰到了一下。第三人实在没办法,就向申请人道了歉,申请人仍纠缠第三人,第三人就报了警。刘某娜称,其与申请人是邻居,申请人的辅导班被社区查了,刘某娜的店没被查,申请人觉得不合理,就把刘某娜的店举报了。刘某娜还称,其全程看到第三人的手一直在兜里,第三人之所以向申请人道歉,是因为申请人和她带来的人一直不依不饶,第三人没办法,才道了歉。

2023年12月8日10时03分,被申请人对证人夏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2023年12月7日18时左右,夏某在某观看教育局检查一家名为海豚的教育机构,申请人在门口等夏某。然后,夏某听到申请人喊:“你这个老色狼,臭不要脸的,为什么摸我”。夏某就和刘某一起过去找申请人,看见第三人转身走向白鹿书院文具店。申请人当时准备报警时听到第三人已经报警,就想着等警察到现场以后再说被摸胸的事情。夏某称,其没有看到第三人摸申请人的胸部,也没有看到第三人用身体的其他部位触碰申请人。

2023年12月8日10时25分,被申请人对证人刘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刘某朋友(申请人)在某花园开了一家托管班。2023年12月7日19时左右,刘某与对象去找申请人玩,发现申请人店旁边的另一家托管中心门口很多人。刘某与对象过去看了一会后,听见申请人大喊一声老流氓,申请人的朋友与第三人发生争吵,刘某对象就上前与第三人交谈了几句,第三人就向申请人道歉了。刘某要求第三人必须当面道歉,第三人就从店里探出头道了歉。申请人准备报警时,听到第三人在报警,便等着警察来处理了。刘某称,没有看到第三人摸申请人胸部,只听见申请了喊了一声老流氓。

2023年12月8日14时01分,被申请人对证人刘某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2023年12月7日17时30分左右,刘某华、邢某与某街道、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在某花园检查某智能中心违规授课问题。刘某华等人刚检查完出来,看见申请人所在的骄阳小饭桌的五个工作人员围过来,就是否违规授课的问题与海豚智能中心发生争吵,刘某华与邢某在中间制止。海豚智能中心的女老师突然冲进白鹿书院文具店内,骄阳小饭桌的五名工作人员也跟着进了白鹿书院文具店继续吵架。几分钟之后,双方又到刘某华等人面前继续吵架,然后,某街道和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就让刘某华和邢某先离开了。刘某华称,骄阳小饭桌和某智能中心吵架的具体原因不清楚,好像是因为他们两家互相投诉、举报的事情。现场并未看到有男子触碰女老师。

2023年12月8日14时50分,被申请人对证人邢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2023年12月7日17时30分左右,邢某、刘某华与某街道、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在某花园检查某智能中心违规授课问题。刘某华等人刚检查完出来,看见申请人所在的骄阳小饭桌的五个工作人员围过来,就是否违规授课的问题与海豚智能中心发生争吵,邢某与刘某华在中间制止。过了一会,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就让邢某和刘某华回社区了。邢某称,没有看到有男子触碰女老师。

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向某小学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某小学调取大门监控,时间段为2023年12月7日16时33分至2023年12月7日20时02分。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12月7日18时05分00秒至18时05分30秒,申请人站在店门口的窄路上打电话。第三人双臂自然下垂,面向着申请人走向白鹿文具店。在经过申请人身边时,第三人微微向左前方侧身,第三人的左臂触碰到申请人的身体。

202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出具了《行政处理审批表》。经审批,被申请人拟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2023年12月7日18时23分,在某小学对面白某文具店,申请人称被第三人摸胸。经查证,第三人没有摸申请人胸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第三人于当日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捺印。申请人在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名捺印。该送达回执上载明的送达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送达地点为“某派出所”,申请人在“受送达人”一栏书写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作出处罚不服,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依据予以证实。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猥亵是指以满足性欲或者寻求刺激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搂抱、抠摸、亲吻等有伤风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猥亵行为,不同于《现代汉语词典》中“做下流的动作”这种单一的动词解释,其要求行为人具备主观目的,且客观上造成了对客体的侵害后果。本案中,虽然申请人主张其记不清第三人是用手还是胳膊触摸到了申请人胸部,但从现场的监控视频看,由于门市房门口的小路较窄,申请人又站在路中间面向第三人打电话,当时时值冬天,二人衣着又较厚,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侧身经过时与申请人发生肢体接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外,从第三人与申请人发生肢体接触时,双臂先是处于自然下垂,后向左前方微微侧身的动作形态来看,不能认定第三人主观上有猥亵他人之故意。况且,由于第三人从申请人身边经过时,处于申请人的外侧,正好挡住了监控拍摄的角度,第三人是否真正触碰到了申请人的胸部,监控不能清晰地反映。但根据被申请人对现场众多证人的询问,所有证人均称未看到第三人有摸或触碰申请人胸部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猥亵行为中的“摸”的动作,一般要求具有“接触、停顿、摩擦”等特征,结合第三人与申请人短促的接触时间、动作形态,第三人的动作应认定为“触碰”更为客观。短暂的肢体触碰不能被评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侵犯人格尊严、性羞耻心的猥亵行为。虽然申请人主张第三人在案发时曾向申请人道过歉,但结合现场申请人一方人数众多且有不少围观群众以及第三人先实施了报警行为的客观情况,不能就此推断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成立。综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的第二个焦点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本案中,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对本案予以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制作了《受案登记表》。受案后,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2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询问、审批、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了案件。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某派出所作出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和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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