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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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上午,威海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市政府规章《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解读,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出席了发布会。会议介绍了《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并就媒体提出的我市现有辅警情况、此次对《办法》进行修改的背景和过程、下一步将采取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2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新增加了1个条款,对15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是对与上位法《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规定不一致或者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进一步明确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职责性质和工作范围。对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可以从事的工作,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可以协助从事的工作,以及文职辅警可以从事的工作的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强调辅警从事的是辅助性工作,是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对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范围,依据省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包括不得从事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网络侦察、反恐怖等工作;不得开展案件调查取证或者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保管、使用武器、警械等。 (二)进一步明确辅警的招聘方式和条件。依据省条例的规定,将辅警的招聘工作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并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依法与辅警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劳动期限和试用期。明确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的六类人员。其中,烈士的配偶、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辅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三类人员可以定向录用为辅警。明确了不得招聘为辅警的人员,包括参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等八类人员。 (三)进一步明确辅警的待遇保障。依据省条例规定并结合威海实际,进一步加强了辅警的待遇保障。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工会经费以及招聘、教育训练、装备、服装、表彰奖励、保险、住房公积金、抚恤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辅警的薪酬标准参照威海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核定,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规定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人民警察及公安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调整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省条例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依照省条例的规定,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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