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复不字〔2024〕9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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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威政复不字〔2024〕9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金融监督管理分局。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某金融监督管理分局作出的X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不服,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张某对某金融监督管理分局作出的X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不服,应当向作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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