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复不字〔2024〕9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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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威政复不字〔2024〕96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某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孙某对被申请人某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的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孙某对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某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其针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其次,某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孙某签名捺印并手写“2019年3月19日”,可以证明孙某于2019年3月19日就已经知晓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其应当于2019年5月18日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孙某于2024年7月2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救济期限。最后,孙某的驾驶证增驾考试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联,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自然对该项复议请求也不予审查。且孙某同时提出了多项复议请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关于一事一申请的规定。 综上,孙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孙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四年七月四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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