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政复不字〔2024〕6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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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威政复不字〔2024〕60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郑某对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2023新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变为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二十九条规定,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本案中,郑某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案外人某公司在某市某区某路南、某路西地块某项目销售过程中存在通过指定第三方机构为郑某提供首付融资的违法行为。而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郑某查处申请的有权处理机关为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应当向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查处申请。如果郑某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查处结果告知的行为不服,应以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错列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 退一步讲,即便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2月20日签收了郑某通过EMS(单号X)邮寄的首付贷融资查处材料。而郑某于2024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答复查处结果时,仅过了76天,并未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履职期限,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机尚未成熟,不在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内。 综上所述,郑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郑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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