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威政复决字〔2024〕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章来源:威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4-07-01 09:56访问次数:字号:[ ]


威海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威政复决字〔2024〕7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X号《关于对王某申请恒大御龙天峰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已购买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路西、华夏大道北侧威海恒大御龙天峰项目商品房,为查明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特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涉及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路西、华夏大道北侧威海恒大御龙天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进度说明、国有土地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但被申请人以其属于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些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案涉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进度说明、国有土地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申请人认为不属于商业秘密,开发商作为利害关系人,是不愿意公开的。无论该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开发商都会以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现在案涉项目已经逾期交付,且存在烂尾的情况,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保存和公开,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内容履行了法定职责。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要求予以办理,因申请事项复杂,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延期。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X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对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

第二,商品房预售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进度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等事项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商品房预售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进度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等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于2024年3月8日向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征求意见。2024年3月12日,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回复被申请人“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财务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我司合法权益,我司不同意公开相关内容”。2024年3月13日,威海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开会研究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一案答复事宜,因涉及商业秘密问题,会议研究认为在收到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回函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等法律规定,以及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回函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审查;同时,进入威海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审查。经上述审查,最终形成相关《专题会议纪要》,并作出部分内容不予公开的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X号《关于对王某申请恒大御龙天峰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据二,EMS快递单及物流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证据四,EMS快递封面及物流信息复印件各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证据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一份;证据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据五,〔2024〕第17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据六,〔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情况物流信息截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七,《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复印件一份;证据八,《关于〈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的复函》复印件一份;证据九,2024年3月13日的威海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中心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证据十,X号《关于对王某申请恒大御龙天峰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及邮寄情况物流信息截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据十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据十二,御龙天峰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据十三,鲁〔2020〕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61157号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据十四,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暂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的代理人马宇飞通过邮政EMS(单号1283344104705)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随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手续。申请表载明,申请人请求公开以下事项:涉及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路西、华夏大道北侧威海恒大御龙天峰项目的下列文件: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前置材料/竣工验收备案及前置材料文件,具体包括: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商品房预售方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进度说明;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6.国有土地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8.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9.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10.建筑类竣工图(威)房预售证第20200461(17)栋。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处有“马宇飞(代)”的签名。EMS物流信息显示签收时间为2024年3月2日。

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2024〕第17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该登记回执显示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内容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一致。

2024年3月8日,被申请人向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作出了《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该函载明,近期,被申请人收到恒大御龙天峰项目部分业主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进度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是否公开上述信息征求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意见,要求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于3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反馈至被申请人。

2024年3月12日,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的复函》。该复函载明,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于 2024 年3月8日收到《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的相关规定,函中要求公开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进度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财务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不同意公开相关内容。

2024年3月13日,威海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就申请人申请公开一案答复事宜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制作了专题会议纪要。该专题会议纪要载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御龙天峰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与监管银行签署,协议中体现了监管资金的金额等相关内容,而监管资金的多少直接体现开发企业的销售效益,应属于开发企业的经营信息。恒大出现全国爆雷后,威海市也成立了恒大项目工作专班。目前,御龙天峰项目由环翠区工作专班具体推进,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不公开不会损害公共利益。2.按照省、市两级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预售款监督方案不存在。

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鉴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将延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上述告知书于同日通过邮政EMS(单号1215007839930)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3月30日签收。

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X号《关于对王某申请恒大御龙天峰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主要载明,1.关于御龙天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御龙天峰项目为华夏路132号,请登录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入“商品房综合信息查询”输入“华夏路132号”查询。2.关于御龙天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经函询,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些信息不应公开。经研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公开上述信息。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进度说明,经函询,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些信息不应公开。经研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公开上述信息。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查,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现以附件形式予以提供。5.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经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现以附件形式予以提供。经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附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特此告知,该信息不存在。6.关于国有土地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经查,国有土地证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现以附件形式予以提供。7.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经查,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现以附件形式予以提供。8.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收款监督方案,经函询,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些信息不应公开。经研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公开上述信息。9.关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现以附件形式予以提供。10.关于建筑类竣工图(威)房预售证第 20200461(17栋)的信息,经查,该信息的产生与保存在属地,不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咨询环翠区住建局,联系电话:5320023。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单号1215008273930)将上述告知书及附件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签收。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现查明,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复议机关登录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入“商品房综合信息查询”,进入网页“商品房预售许可公示”,在“输入预售证号或项目名称或项目位置”输入“华夏路132号”,未查询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输入“华夏路”可以查询到预售证号为20210078等23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再次进入网页“项目公示”,在“请输入项目名称”输入“御龙天峰”,可以查询到威房预售证第(威)房预售证第20210023等27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再查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的总建筑面积为316949.21平方米,附图及附件名称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的建筑规模为145753.33平方米。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显示,申请事项为华夏路132-1、132-2、132-9、132-11至14、132-17至 19、132-21至23号。被申请人提交的《暂定资质证书》显示本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依据予以证实。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2、3、6、8项以商业秘密和隐私为由 不予公开没有依据。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涉及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路西、华夏大道北侧威海恒大御龙天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前置材料/竣工验收备案及前置材料文件”,具体包括10项信息。

具体而言,第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该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事项,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但按照被申请人告知的方式、途径,本机关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尽管后来输入“华夏路”或“御龙天峰”均可以查询到相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并不能就此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时已经正确、完整地公开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关于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公开了第1项政府信息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5项政府信息,即御龙天峰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首先,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第4、5项政府信息以附件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了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6月3日向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发放的编号分别为3710022020082503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编号为建字第3710012020(环)030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总建筑面积为316949.21平方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建筑规模为14573.33平方米。根据上述材料,被申请人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远大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且两者面积数额相差较大。由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御龙天峰项目的全部信息,对于该项目是否存在其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问题,被申请人未回应,其仅是提供给申请人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次,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了答复,认为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但是,编号为建字第3710012020(环)030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被申请人却答复该信息不存在,这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情况相反,而被申请人也未进行解释说明。故,在现有证据材料基础上,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对该信息的告知错误,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第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3、8项政府信息,即商品房预售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进度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本机关认为,首先,即使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并非一律不应公开;其次,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对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不公开此信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负有审查职责和举证义务。意即,第三方的意见仅作为行政机关答复时的参照,是否公开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机关。本案中,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而言,根据《威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监管账号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因此,预售资金的使用关系着房屋交易的安全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上述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内容并非不能为公众所知,甚至是应当主动告知购房人。虽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征求了意见。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也回函表示不同意公开,但其在回函中未说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到底涉及其公司的何种商业秘密和客户的哪些隐私,以及其作为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以及采取了哪些保密措施。而被申请人也仅是笼统地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但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到底应适用该规定的哪个法条、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具体理由,以及即使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否可以作区分或技术处理,其并未予以说明,更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撑。房屋预售方案、项目施工进度、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关系着购房人的生存权,行政机关不能一刀切地仅以开发商的态度来作出政府公开信息答复,其应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故,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政府信息,即国有土地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第6项政府信息以附件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了编号为鲁〔2020〕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61157号的不动产权证。由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国有土地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了该不动产权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公开的该项信息亦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第6项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政府信息,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第7项政府信息以附件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御龙天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而被申请人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显示申请的事项为华夏路132-1、132-2、132-9、132-11至14、132-17至 19、132-21至23号,并未涵盖御龙天峰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楼号,故,关于此项信息,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全面、完整的信息公开答复。

第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9项政府信息,即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第9项政府信息以附件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了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4日向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发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002MA3QC4N762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066873的暂定资质证书。但上述暂定资质证书显示本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暂定资质证书之后是否续期、有无其他资质证书,被申请人未予以正面回应,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七,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0项政府信息,即建筑类竣工图(威)房预售证第20200461(17)栋。被申请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认为上述信息并非由其负责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和分包施工单位,下同)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涉及原有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增补必要的说明。第六条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两套,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一套交有关主管部门或技术档案部门长期保存,关系到全国性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如首都机场、南京长江大桥等),应增交一套给国家档案馆保存。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故,根据上述规定,第10项政府信息可能为环翠区住建局掌握,被申请人告知该信息的产生与保存在属地,建议申请人向环翠区住建局咨询。对此答复,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X号《关于对王某申请恒大御龙天峰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二、责令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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