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复决字〔2024〕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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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威政复决字〔2024〕71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杨某对被申请人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X号《关于对杨某申请某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已购买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路西、华夏大道北侧威海某项目商品房,为查明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特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涉及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路西、华夏大道北侧威海某项目”的施工条件报告、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无监理,可容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批准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咨询。《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对王志勇申请威海某项目的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第2号》中载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山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等,在本机关制作、保存文件不存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未及时履行答复职责,反而将答复的主体推诿至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文件并不保存,被申请人明显是行政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显然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内容履行了法定职责。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要求予以办理,因申请事项复杂,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X号),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延期;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对杨某申请某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告知书》(X号),对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 第二,相关事项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施工条件报告、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无监理,可容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批准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根据《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已划转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相关材料属于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由被申请人在办理其他业务时获取的信息,故依法向申请人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并建议申请人咨询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电话:5897001)。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X号《关于对杨某申请某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据二,EMS快递单及物流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证据四,EMS快递封面及物流信息复印件各一份。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证据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一份;证据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据五,〔2024〕第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据六,〔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情况物流信息截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七,X号《关于对杨某申请某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及邮寄情况物流信息截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据八,御龙天峰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据九,《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移交承接及划转工作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9〕72号)复印件一份;证据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复印件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的代理人马宇飞通过邮政EMS(单号1283344104705)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随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手续。申请表载明,申请人请求公开以下事项:涉及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路西、华夏大道北侧威海某项目的下列文件: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前置材料/竣工验收备案及前置材料文件,具体包括: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施工条件报告;3.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6.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7.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无监理,可容缺);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1.项目批准意见书;12.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批准文件;13.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表;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15.建筑类竣工图(威)房预售证第20200462(18栋)。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处有“马宇飞(代)”的字样。EMS物流信息显示签收时间为2024年3月2日。 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2024〕第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该登记回执显示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内容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一致。 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鉴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将延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通过邮政EMS(单号1215007839930)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3月30日签收该告知书。 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X号《关于对杨某申请某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主要载明,1.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现以附件形式予以提供。2.关于施工条件报告、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无监理,可容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批准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经查,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前置材料属于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建议咨询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电话:5897001。3.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建筑类竣工图(威)房预售证第 20200462(18栋)的信息,经查,该信息的产生与保存在属地,不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咨询环翠区住建局,联系电话:5320023。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单号1215008273930)将上述告知书及附件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签收。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的总建筑面积为316949.21平方米,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的建筑规模为145753.33平方米。 被申请人提交的《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载明:一、划转事项(一)行政许可事项;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编码3710000102102)。(二)关联事项: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2.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再查明,本机关查询到《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环翠区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威环政字〔2020〕12号)。附件:环翠区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87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9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28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57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本机关查询到《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威政字〔2018〕110号)中关于“4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机关在“爱山东”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检索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经办业务发现,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含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山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受理条件”一栏显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上述事项的权限是县级权限。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依据予以证实。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2、3、4、5、6、7、10、11、12、13、14项政府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其他部门申请公开没有依据。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涉及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路西、华夏大道北侧威海某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前置材料/竣工验收备案及前置材料文件”,具体包括15项信息。其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与第8项政府信息重合,均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具体而言,第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8、9项政府信息,即御龙天峰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第1、8、9项政府信息以附件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包括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0年6月3日向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发放的编号为建字第3710012020(环)030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0年8月25日向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发放的编号为3710022020082503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总建筑面积为316949.21平方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建筑规模为145753.33平方米。根据上述材料,被申请人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远大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且两者面积数额相差巨大。由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涉及御龙天峰项目的全部信息,对于该项目是否存在其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未予回应,其仅是提供给申请人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可能存在未全面公开政府信息的问题。对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3、4、5、6、7、10、11、12、13、14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认为上述信息属于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建议咨询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并提供了联系电话。其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3、4、14项政府信息,即施工条件报告、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经本机关在政务服务网查询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经办业务发现,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业务包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权限),该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一栏显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包含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山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尽管被申请人提出的“施工条件报告”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查询到完全一致的名称,但根据上述许可申请材料的要求,包含类似名称“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在内的相关信息均为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结合《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威政字〔2018〕110号)、《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划转交接备忘录》《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环翠区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威环政字〔2020〕12号)以及被申请人公开的第1、8项政府信息中御龙天峰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际由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事实可知,上述第2、3、4、14项政府信息可能由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从建设单位处获取并保存。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于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建议咨询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其指向的行政机关并不准确。故,对关于此部分答复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本机关不予支持。 其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10项政府信息,即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威政字〔2018〕110号)中载明关于“4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另外,本机关在已作出决定的威政复决字〔2024〕74号案件中也查实,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职责已划转至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该案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一致。由以上规定和已作出复议决定的查明事实可知,上述第5、10项政府信息可能由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掌握。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于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建议咨询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并无不当。对此部分答复,本机关予以支持。 其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政府信息,即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该项信息是建设单位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本机关已作出决定的威政复决字〔2024〕73号案件中,被申请人作为附件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中明确记载了当时提交的材料中包含“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机关已作出决定的威政复决字〔2024〕36号案件中,被申请人作为附件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发证机关为被申请人。由此可知,上述第6项政府信息应当由被申请人从建设单位处获取并保存。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于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建议咨询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确有不当。对此部分答复,本机关不予支持。 其四,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政府信息,即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无监理,可容缺)。经本机关在政务服务网查询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经办业务发现,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该事项“受理条件”一栏显示,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环翠区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威环政字〔2020〕12号)关于环翠区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128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规定可知,该项信息是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需要提交的文件。上述第7项政府信息可能由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从建设单位获取并保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于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建议咨询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其指向的行政机关亦不准确。故,对此部分答复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其五,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1项政府信息,即项目批准意见书。《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第326号)第七条规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证办字〔2018〕184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转变管理方式,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由核准改为备案。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环翠区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威环政字〔2020〕12号)关于“87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57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规定可知,上述第11项政府信息可能由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掌握。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于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其指向的行政机关亦不准确。故,对此部分答复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其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政府信息,即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批准文件。本机关已作出决定的威政复决字〔2024〕73号案件中,被申请人已经公开了涉及某项目的鲁〔2020〕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61157号的不动产权证。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却没有向申请人提供该不动产权证,并建议申请人向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咨询。面对同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作出了两个不同的政府信息答复,何况根据前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公开不动产权证的事实,被申请人实际是已经掌握或保存了该信息,但被申请人却在本案中不予公开,这既不符合行政法同种情况同等对待的平等原则要求,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故,对此部分的答复,本机关不予支持。 其七,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3项政府信息,即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编号为GB/T50328-2019)3.0.4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3.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将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完成工程档案的立卷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附录A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A.0.1建筑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应符合表A.0.1,表A.0.1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的规定,C类施工文件,C2类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3.0.5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根据上述规定,上述第13项政府信息并非由行政机关制作,同时也不一定是档案竣工验收强制提交的文件,但被申请人未对此情况履行告知及说明理由的义务,这确有不当。况且如果是这个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提交给了行政机关,也应当是提交给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主管单位的住建部门,而被申请人仅是笼统地告知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掌握,建议申请人向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咨询,显然指向的行政机关错误。故,对此部分答复,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5项政府信息,即建筑类竣工图(威)房预售证第20200462(18)栋。被申请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认为上述信息属于环翠区住建局业务,建议咨询环翠区住建局,并提供了联系电话。《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和分包施工单位,下同)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涉及原有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增补必要的说明。第六条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两套,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一套交有关主管部门或技术档案部门长期保存,关系到全国性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如首都机场、南京长江大桥等),应增交一套给国家档案馆保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第15项政府信息可能为环翠区住建局掌握,被申请人告知该信息的产生与保存在属地,建议申请人向环翠区住建局咨询,此项答复并无不当。另外,本机关已作出决定的威政复决字〔2024〕73号案件中,已查明建筑类竣工图(威)房预售证第20200462(17)栋可能由环翠区住建局掌握,故,对此部分答复,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部分答复事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X号《关于对杨某申请某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二、责令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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