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威政复不字〔2024〕8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文章来源:威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4-08-08 10:23访问次数:字号:[ ]


威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威政复不字〔2024〕82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马某对被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管理委员会名义对外执法)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6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系对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际上执法主体应为某管理委员会)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公布<山东省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目录>的通知》(鲁政复办〔2021〕6号)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5月26日起,市政府不再受理以市政府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申请人对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不服,应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马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马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四年六月四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