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政复不字〔2024〕8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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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威政复不字〔2024〕82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马某对被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管理委员会名义对外执法)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6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系对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际上执法主体应为某管理委员会)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公布<山东省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目录>的通知》(鲁政复办〔2021〕6号)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5月26日起,市政府不再受理以市政府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申请人对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不服,应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马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马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四年六月四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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