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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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正面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山东省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定》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外,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 会议纪要、批复等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一定途径外化的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 (二) 行政机关依职权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依据,且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确认行为; (三) 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招标、拍卖等行为。 二、负面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定》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二、下列情况威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二)无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 (三)无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的; (四)超出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 (六)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七)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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