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威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5-02-07 09:36访问次数:字号:[ ]


行政复议申请注意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提供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不同的行政行为应当按照“一案一申请”的原则,分别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与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核准登记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企业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

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有关证明。

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八、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并提交复议代表推选书。复议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须提供复议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复议代表人变更、放弃复议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应当经被代表人的书面同意。

九、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口头或书面的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当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确认。

十、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系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十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能证明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的证据材料。

十三、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

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十四、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因行政侵权

而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十五、申请人一并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的,

应指出该依据中有异议的具体条款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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