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司法局关于收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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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现就公开收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收集范围 (一)乱收费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执行减免降费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通过转嫁、搭售违规收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违规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并收费、“搭车”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权力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 (二)乱罚款行为。不具备处罚资格的主体及人员进行罚款,没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示的不公示,全过程记录不规范、不完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审核清单,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对重大执法决定不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或者审核机制形同虚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定、管理、适用不严格,小过重罚、重责轻罚、一律顶格、一律关停、类案不同罚等;行刑衔接制度落实不到位,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该接收的案件不接收,以罚代刑;包容审慎执法理论树得不牢,未执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制度;立案标准不明确或者不执行立案标准,该立案的不立案或者违规违法立案;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罚款等。 (三)乱检查行为。不具备检查资格的主体及人员实施检查;检查计划不按规定备案;不落实入企检查扫码规定;检查审批不规范或者不审批;检查标准不明确、不透明;检查文书不规范;检查结果处置不规范,随意处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超频次检查;不按照检查标准和程序检查;以“观摩”“督导”“指导”等名义变相检查;违规开展无差别全覆盖检查等。 (四)乱查封行为。超越权限查封、无法定依据查封;实施查封未向机关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实施查封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告知查封依据、内容和救济渠道;重复查封;查封收取保管费用;超范围查封,查封与违法事实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超越法定期限查封;查扣物品保管不当;擅自处置查封财产等。 (五)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违反属地管辖、级别管辖原则执法办案;不履行法定协作程序,违规跨区域查封、扣押、传唤,搞“远洋捕捞”式执法;逐利执法、以罚增收,将罚没指标与部门经费、人员绩效挂钩;通过搞排名、通报结果等方式,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变相设置隐形考核指标等。 (六)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不同地区、本领域不同层级行政裁量基准不统一;执法标准不合理、不符合实际;不同执法领域标准不衔接;同一执法领域标准上下“打架”、前后“打架”。 (七)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甚至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重处罚、轻教育,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执法为企意识淡薄,执法态度冷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解决不及时,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执法过程中设置障碍、刁难企业,收受或者索取财物;违规接受宴请、礼品礼金,充当掮客,协调案件,办人情案、关系案;变相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检测检疫检验评估机构,与相关机构勾连牟利;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二、线索反映渠道 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信件方式,向问题涉及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有关事项 (一)线索收集范围是涉企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可以针对具体行政执法案件,也可以针对行政执法问题。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已申请行政复议和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问题线索,不纳入收集范围。 (二)提供问题线索时,应有问题涉及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由、基本过程、结果等,便于核实处理。 (三)鼓励实名反映问题线索,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我们将按反映人意愿对人员信息和反映内容保密,依法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映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反映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借机诬告、陷害等行为,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欢迎广大企业群众积极反映相关问题线索。感谢社会各界对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特此公告。 威海市司法局 2025年4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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