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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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中小投资者是指什么?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是接轨国际商事制度,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中小投资者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规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我国针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有哪些改革举措?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的十二大指标之一,针对这个指标,我国从世界银行评估的方法论入手,详细研判,修订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次证券法修订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如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等。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四是《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7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则从规定董事每届任期、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等多个方面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经过上述多举措努力,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的排名由2018年的119名大幅上升至2020年的28名,两年排名提升91位。 4.如果上市公司中小(少数)股东认为该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损失,能否对利害关系董事提起诉讼? 可以提起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21、147、149、151和152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9、35、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6条(2017年修订)。 5.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是否可以就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关联董事的责任? 可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4月29日施行)第1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是否可以就该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董事会其他成员的责任? 可以追究其他董事的疏忽责任。即使该项交易经过了董事会决议(提交议案)和股东大会最终批准(就董事会议案进行表决),但因为关联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违背了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47、149、151和1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若上市公司股东在针对利害关系董事的诉讼中胜诉:能否要求其返还通过此次关联交易获得的利润?是否有法律规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成为任何一家公司的高管人员?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董事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和1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4和1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2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7.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和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 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1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第17.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如果不公平、利益冲突或损害得到证明,是否足以使交易无效或者撤销交易?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1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下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爱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2条:“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在提起诉讼前,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能否得到公司内部文件(董事会会议记录、买卖合同等)? 可以直接获得。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并且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9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9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7条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来源 : 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广州普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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